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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率仍处较低水平 风险出清和处置交易机制渐完善

2020-01-17 03:49  来源:证券日报 姜楠

    本报记者 姜楠

    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月16日,信用债券违约金额2139.07亿元,涉及债券391只,占信用债余额比例约为1.05%。但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形势总体稳定,违约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业内专家综合分析认为,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相关因素既包括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景气度下降、政策管制加强、融资渠道紧缩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盲目扩张、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甚至欺诈发行等内部因素,是一系列不利因素层层叠加、累积演变的结果。

    与此同时,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债券市场违约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补短板,建立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市场风险出清,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2月1日起提供

    到期违约债转让服务

    针对部分生产经营正常但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债券回售撤销及转售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与投资者协商达成回售撤销的方式减缓债务集中偿付压力,或者通过回售转售方式维持企业原有债务期限结构。2019年交易所市场合计实施回售撤销1142笔,涉及债券143只,撤销金额363.3亿元;完成回售转售债券405只,转售金额合计957.15亿元。

    针对实质违约企业,为保障投资者风险出清和处置的交易需求,2019年5月份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了适应违约及风险债券特点和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处置需要的特定债券转让制度。

    截至2019年年底,交易所合计为136只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累计成交425笔,成交金额合计30.93亿元,成交面值61.41亿元。目前,已有高收益债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者进入特定债券交易市场,在推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同时给原有投资者提供退出渠道。据悉,银行间市场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提供到期违约债转让服务。

    为畅通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救济渠道,2018年以来,证监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多轮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调研,邀请市场机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解决债券违约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12月24日,“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纪要》”)进行深入讨论,据记者了解,会议就市场广泛关注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担保物权行使、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损失计算、中介机构责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比如,《纪要》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者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解决了前期部分法院不予受理的问题。再如,《纪要》明确了受托管理人有权就登记于其名下的债券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得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从而解决了实践中部分债券担保物无法及时处置问题,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针对欺诈发行企业,中国证监会坚持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对欺诈发行等严重侵蚀资本市场运行根基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并于2018年7月份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责任人开出债券欺诈发行首张罚单。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2019修订)》更是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明确了欺诈发行的先行赔付机制。

    发挥金融资源市场化

    配置机制作用

    从实践来看,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得以发挥应有作用,无论是发行人、投资者还是监管机构,各方都顺应变化及时调整风险观念及投资理念,风险意识和风险处置能力进一步向成熟市场看齐,这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银亿股份为例,“15银亿01”回售违约后,“16银亿05”及“16银亿07”投资者通过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企业提供增信措施,并通过后续处置担保物获得了部分偿付。“12东锆债”违约后,发行人东方锆业积极筹措资金,在一个月内完成了全部本息的兑付。另外,债券违约后,发债企业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例也有所增多。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坚持服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用好“双区驱动”优势,持续推动固收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逐步完善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为核心的风险防范应对机制,强化市场尽职履责意识,优化债券风险出清和处置交易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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