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加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自律管理、防范业务代理风险、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投资者提出的登记业务申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向投资者说明业务相关注意事项,并解答投资者相关业务咨询。发生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业务日终处理失败等情形时,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告知并解释。
中国结算对代理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自律管理措施。
办法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成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四方面条件。其他机构向本公司申请成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条件另行规定。
证券公司等机构申请成为本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的,应指定专人担任业务联系人,负责本机构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申请以及后续业务联络等相关事宜。
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代理投资者证券登
记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原始资料由代理机构保管,保管期不短于二十年。
同时,办法明确,中国结算将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凭证资料保管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国结算对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过程中,如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行为,中国结算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