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远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29日正式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行政执法方式的一大创新,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即“行政和解”。这一制度,是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的执法方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行政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中,不乏数额高、影响广的重大案件。
从我国来看,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引入了行政执法和解相关制度,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措施情况下的处理;2015年2月份,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对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规定。根据行政和解制度,证监会可以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根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申请,与其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根据和解协议缴纳的和解金,专门用于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补偿。
我国股市已有成功的行政和解案例。去年年初,证监会称,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达成行政和解,和解金超6.8亿元。证监会依照规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不过,上述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决定终止调查、审理程序,耗时时间较长,成本较高。此次《办法》出台后,将在未来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过程中加速结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及时、高效地补偿投资者损失。可以说,在以后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中,将更多采用行政和解的执法模式,能够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如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日益完善,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投资者群体也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非常有必要,《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