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毛艺融
“中小投资者应积极寻求并依靠权益保护机构维权,并且应利用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平台,以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优势,快速介入,高效解决问题。”在5月18日举行的第五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深圳专场上,全国政协委员、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从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维权途径、投资者维权建议等方面进行翔实分享。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活动中发言 郑凯鹏/摄
从两个典型的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例引入,朱列玉介绍了实践中投资者维权的争议焦点以及维权思路。例如,某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案,该案的分析争议焦点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已经履行,本案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是否可能导致本案被驳回起诉等问题。
该案例具有典型性,成为全国首宗资金占用类股东代位公益诉讼。朱列玉进一步介绍,“该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案是投保机构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起的资金占用类股东代位诉讼的首次实践及探索,对于构建公正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亲自参与该案件的律师,朱列玉坦言,自己见证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创新机制从纸上变为现实的过程,愿意积极参与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动,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对于未来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路径,朱列玉建议,首先,中小投资者应积极寻求并依靠权益保护机构维权。“前段时间热度很高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就体现了专业权益保护机构与中小投资者个人之间维权效果的巨大差别。通过公益机构投服中心代表、相关专业力量的支持,由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其次,中小投资者维权应充分利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平台。朱列玉解释,“在针对非造成直接损失违法行为的维权途径上,以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优势,快速介入,可高效解决问题。”
最后,中小投资者应用好媒体监督的有力武器。“投资者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媒体监督对于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规范治理、规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借助媒体进行维权是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新兴方式之一,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可行的选择。”朱列玉表示。
(编辑 汪世军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