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先生:
因你操纵“电光科技”等45只次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陈建华没收违法所得110,600,703.40元,并处以110,600,703.40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文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78),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