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孟珂)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防范绕道减持要求。在规则中新增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融资融券违规处置、赠与等继续遵守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减持受让股份;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禁止限售股融券卖出。
二是强化实控人、大股东、董事会秘书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大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实施减持,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秘每季度检查股东减持及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
三是取消过程性披露要求。删除时间过半、计划过半的过程性披露要求,减少与权益变动披露的重叠,避免重复披露及过程性信息披露过多等问题。
四是优化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规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五是规定敏感期交易限制。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敏感期交易限制相关规定移至减持指引。根据上位规则缩减限制时间,删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敏感期交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