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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新规发布!

2024-05-15 18:58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总体思路是

    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

    证监会表示,程序化交易是信息技术进步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市场起步较晚,近年来发展较快,已成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证券法》第45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程序化交易监管,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加强量化私募基金备案问询,建立健全数据统计监测机制,在股票市场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基础上,证监会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按照“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加强交易监控

    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

    《管理规定》共7章32条,具体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明确总体要求。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明确职责分工。包括证监会行政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以及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

    二是报告管理。提出报告要求。明确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明确报告路径。证券公司的客户应向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对客户报告信息核查无误的,及时向客户确认,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和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和报告信息一致性比对,并可对相关主体进行检查。

    三是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加强交易监控。证券交易所对申报速率高、撤单频率快、导致多只证券交易异常或市场运行异常等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并规定具体标准。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监控,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应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合规风控有关责任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针对相关突发性事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四是信息系统管理。明确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要求。相关技术系统应当具备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并经过充分测试。规范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服务。规范主机托管业务。证券交易所应公平分配资源,证券公司应保障不同客户的交易公平性。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或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等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规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纳入合规风控体系,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转让、出借或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等。相关具体要求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加强行情信息管理。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行情收费标准。

    五是高频交易特别规定。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监管措施。

    七是附则。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商港交所制定,另行公布;规定实施时间等事项,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

    尽快予以研究明确

    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2份意见建议,经梳理合并,共74条具体意见。各方对《管理规定》总体支持赞成。

    所提意见建议中,部分属于条文理解问题,证监会已向有关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沟通说明;多数涉及《管理规定》有关细化实施安排,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时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予以研究明确。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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