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6月24日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建议服务等。
最高法指出,《保障意见》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推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保障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保障意见》还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北交所自律管理,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等各项司法举措。
《保障意见》指出,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行政监管规则、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尊重改革实践,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参照适用相关监管与业务规则。
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针对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点,《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等具体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保障意见》针对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求通过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还规定了审理对赌协议、定向增发等类型案件的具体指导原则,明确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导向。
《保障意见》明确,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方面,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成本,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荐、承销协议、持续督导等相关协议中存在约定为由,请求补偿其因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考虑到严格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意见》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目的在于守住法律底线,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方面,《保障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严防“带病闯关”,依法从严惩处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挂牌、上市后发行证券引发的欺诈、腐败等犯罪行为。
对于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对于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名义吸引投资者、未经合规发行程序违规募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保障意见》还明确,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建议服务。对于涉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应重点审查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投资服务资质、提供投资建议时是否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原则,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向投资者提示潜在投资风险、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保障意见》是根据当下的经济形势和中小企业发展状态作出的汇总,既有对过去的规则和观点的重申,也有一些创新性的表述,将对北交所、新三板的健康平稳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从投资者索赔角度来看,《保障意见》体现了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均衡保护的精神。投资者在新三板和北交所投资应该充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在寻求投资机会的同时,也要理解在什么情况下遭遇的欺诈是可以索赔得到支持的,什么情况下的虚假陈述可能被认定不具备重大性,还有在哪些情况下遭遇欺诈、索赔可能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许峰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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