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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金分红 恶意不分红的将提请证监会检查

2018-02-07 16:33  来源:东方财富网

    2月5日下午,上交所组织阳泉煤业、东安动力、澳柯玛、标准股份和联美控股5家上市公司,在交易大厅召开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5家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来自新华网、央视财经、上证报等媒体记者、知名行业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代表、投服中心代表等50余人参会。

    上交所表示,在组织召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的同时,还向3家市场质疑比较大的多年未分红公司以及8家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或分红较少的公司发出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金分红工作。有部分上市公司,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的,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存在恶意不分红的,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以下为上交所通稿全文:

    上交所组织召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说明会

    2月5日下午,上交所组织阳泉煤业、东安动力、澳柯玛、标准股份和联美控股5家上市公司,在交易大厅召开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5家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来自新华网、央视财经、上证报等媒体记者、知名行业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代表、投服中心代表等50余人参会,新华网、央视财经频道和上证路演中心全程网络直播了说明会。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导投资者长期价值投资的基础。本次说明会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持续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信息披露为抓手从严监管具备分红能力但长期不分红上市公司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首次组织上市公司就现金分红政策和实施情况面对面接受媒体和投资者的集中提问。为确保说明会开出实效,上交所在组织过程中,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参会人员代表性强。主要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现金分红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二是媒体和投资者代表覆盖面广。参会发问人员,既有涉及切身利益的机构和散户股东代表,也有谙熟行业情况的证券分析师和投服中心代表,还有持续跟踪现金分红状况的媒体记者。此外,为了提高投资者参与度,说明会不仅全程网上直播,还专门设置了网络提问环节,为不在现场的投资者提供沟通渠道。三是沟通交流专业度高。现场沟通中,不仅仅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实施了现金分红,还进一步聚焦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分红条件、未能分红的真实原因、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回报意识可能存在不足等方面,力求从源头上找原因、补短板,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加以改进,形成更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

    说明会上,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投服中心代表和媒体记者,分别从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行业周期对现金分红的影响、行业整体分红水平、现金分红决策程序、经营性现金流和委托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等角度,提出10余个针对性问题。5家上市公司分别从战略定位、财务状况、投资建设、行业竞争态势等多角度详细解释了近年来具备法定分红条件但未实施现金分红的原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其中,东安动力、联美控股表示,已初步拟定了2017年度现金分红计划。

    近年来,上交所始终将督促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作为交易所一线监管、市场建设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则层面,于2013年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为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披露分红信息提供了规范和依据。执行层面,严格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现金分红实施考虑,督促未分红或少分红公司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经过努力,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量和比例稳步提升,年度分红金额已稳定在6000亿左右,占净利润比例保持在30%以上,分红公司家数占比维持在70%左右,已经形成以中国神华、福耀玻璃等为代表的持续高比例现金分红群体,成为沪市稳定运行和投资者回报的压舱石。

    但与此同时,也确有一批上市公司,连续多年未实施现金分红。这其中,有部分上市公司是由于经营业绩较差、现金流紧张等原因而无法分红。对于这些公司,上交所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改善生产经营,不断提升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另有部分公司,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对于此类公司,上交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资者发放必要的现金红利。存在恶意不分红的,还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作为强化现金分红信披监管的配套措施,上交所在组织召开现场说明会的同时,还向3家市场质疑比较大的多年未分红公司以及8家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或分红较少的公司发出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金分红工作,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通过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

    沪市分红指引:牢记3要点维护股东权益

    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于2013年率先出台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大引导和督促力度,推动沪市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保证分红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分红指引》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大了现金分红的监管力度:

    壹 30%倡导性标准

    30%倡导性标准根据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历史情况,参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最佳行为规范,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年均分红30%的指导性标准,即分红数量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贰 约束信息披露

    约束信息披露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为达到30%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等因素,详细披露原因。同时,还应当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叁 规范决策程序

    规范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应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现金分红股东大会表决结果。鼓励有提案权或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提出体现中小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方案或召开股东大会等方式,纠正上市公司存在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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