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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虚假陈述案列入去年典型案例 券商人士提出三大应对措施

2018-01-22 01:18  来源:证券日报 苏诗钰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证监会对2017年度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通报,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仍是主要违法类型。

    在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涉及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例有7起,分别为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雅百特财务造假案;佳电股份财务造假案;晨龙锯床违规披露案。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虚假陈述是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隐藏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对自身有利的局面。虚假陈述违背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之所以敢于虚假陈述,根源在于虚假陈述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监管层给予的经济处罚。

    尚震宇表示,监管层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但是可以从机制上对上市公司的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首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其次,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在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有必要进行顶格处罚;最后,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发债、并购、再融资等方面的约束和限制,对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除了经济处罚外,以后报审的项目,严厉审核直至不予再审批。

    尚震宇表示,除监管层的相关措施外,要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约束,通过行业自律联盟,秉承勤勉尽责精神,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中介机构的信用程度,同时加强与监管层的及时沟通,合理陈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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