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远
因在申请IPO过程中,存在未合并披露主要客户关联方,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的事项,1月21日,证监会对力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一起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还有力同科技的保荐机构和两名保荐代表人。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2月1日,力同科技和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2022年1月4日,证监会同意了其请求;1月7日,力同科技的IPO状态变为终止注册。
这也再次给各方提了个醒:IPO“带病”申报,即使撤销了申请,但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仍会受到处罚。
力同科技和其保荐机构、保荐人并不是IPO申请撤回后被罚的“第一单”。既有先例在前,为何还有人不吸取教训,我行我素?一个重要原因是心存侥幸。
这种心态要不得。种种迹象显示,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条件,亦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日前,证监会介绍,2021年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这些案件的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之一,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比如,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更有甚者,还出现了IPO“一查就撤”的情况。究其原因,是部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心虚了,缺乏自信和诚信,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这也反映出部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必须严把第一道关。特别是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把好关”,直接影响上市新股的质量,关系到资本市场能否服务好实体经济。
对于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特别是去年年中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针对相关问题,坚持突出重点、依法监管、标本兼治三项原则,从监管、机构、市场三个维度提出重点工作任务,力求应实尽实,同时对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等一些长期性、复杂性问题提出工作思路,逐步推进。
中介机构应有清醒的认识,在保荐项目过程中,要避免“抢报”心态,不要心存侥幸而“带病闯关”,一撤了之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