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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为何成虚假宣传“重灾区”?

2019-11-28 17:10  来源:中新经纬

    据国家食药监局数据,截至2018年11月底,共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664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化妆品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因虚假宣传广告被国内外相关部门处罚。

    2014年,法国欧舒丹因有两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有纤体功效,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处以45万美元的惩罚;同年,雅诗兰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Laser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40万欧元。

    2016年,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被工商部门认为其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罚款110万元。

    2018年,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同年,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网店称其滋养液产品可增长毛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对于部分化妆品企业因虚假宣传被罚的情况,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化妆类产品品类多样,企业之间的竞争相对比较激烈。消费者对于自身外貌美观的心理需求,也就形成了市场需求,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促进产品的销售,有时会夸大产品的使用效果。

    赵占领认为,化妆品广告的违法成本相对比较低。按照《广告法》,一般情况下,针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是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是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这两个罚款无论按哪个标准,通常情况下,罚款金额并不会很高,这就导致部分化妆品销售企业为了更多的追求销售利润,通过违法广告、虚假广告进行宣传。”赵占领称。

    赵占领介绍道,化妆品不是医药用品,化妆品广告宣传的淡斑、祛痘、美白等效果,因使用方法、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的不同从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广告用语方面,无论是产品的印刷品、视频、直播等传播方式,广告文案采用的一些具体语言描述介于《广告法》的灰色地带,市场监察部门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也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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