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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定调金融数字化转型应稳妥开展 专家建议从顶层设计方面加快立法立规

2020-11-12 21:19  来源:证券日报网 刘琪

    本报记者 刘琪

    “经济数字化转型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数字金融生态。银保监会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和模式探索,”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日前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如是说。

    “目前,以‘云物大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正成为引领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先导力量,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日益紧密,”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金融数字化转型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为提升监管能力,银保监会先后建立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检查分析系统(EAST)、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睿思系统)等,加快监管数字化步伐。

    梁涛表示,近期银保监会又制定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抓紧推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数据信息系统,优化监管流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判断的前瞻性、有效性,对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真正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同时,将结合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建立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体系,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般而言,科技赋能的作用一方面是帮助金融机构开展更多元的业务,拓展更大范围的客户;另一方面是进行风险管控,通过识别、分散、转移等手段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当前金融机构数字化水平发展速度不同,科技虽然能够帮助一家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但有时候是通过风险转移而不是降低来创造利润,所以一家金融机构的逐利行为就可能带来整体风险的迅速扩大。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监管层的这一表态是非常必要且及时的,这也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稳步发展提供外部保障,”盘和林说道。

    对于当前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合作模式,盘和林认为主要分为内部建立、外部合作以及共建。内部建立包括不同业务岗位自建科技岗和建立独立科技子公司,外部合作是将科技公司的产品用于自身的运营中去,相当于一种外包项目,共建则是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更加深度的一种合作。

    “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进行内部建立,这有利于掌握核心竞争力;而外部合作则更加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转型速度快,针对性强;共建模式兼具前两者的优势,可以看作是未来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一个方向,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能够有效打破不同企业的合作壁垒,更好地将金融与科技做结合,”盘和林表示。

    苏筱芮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深化发展的今日,依旧需要清醒地认识到,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自身也存在风险,如不加以识别与防范,将会酿成无法预估的后果。具体而言,既有金融风险也有科技风险。首先是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以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例如ICO等,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其次是技术风险,例如信息安全、隐私泄露等,需要从顶层设计方面加快立法立规的进度,从源头上扎紧监管的篱笆。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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