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帆
日前,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引起业界关注,被视作金融监管的增强版。
强化金融监管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被反复强调,防控金融风险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正如央行就此答记者问中所表达的,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符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无论中外,这部分金融机构都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因而,这部分金融机构如果发生风险,其影响重大,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对这部分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情势所需,也是三大攻坚战中“防风险”的重要组成内容。
强化金融监管是金融扩大开放的必要之举。在国际上,2008年金融危机后,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已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巴塞尔协议要求成员国列出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并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也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应制度安排。因而,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做出界定和加强监管,是履行金融市场扩大开放承诺,也是与国际接轨和补齐监管短板的主动作为。
同时,扩大金融市场开放,不仅意味着跨境金融交易业务交流增多,也包含着监管协调的增加,这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个体安全稳定性以及监管协作能力的提升。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指导意见》提出两个“特别”,一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二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风险处置顺序,首先是“自救”,央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
此外,金融稳则经济稳。处于金融体系核心位置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稳定就更显重要。《指导意见》对核心机构的安全稳定增强约束,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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