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琛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不断扩围。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此前,监管部门修改完善了沪伦通规则。
这些都是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后续还将有多项务实举措推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综合监管部门的数次表态来看,“在路上”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包括推进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政策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监管合作。
推进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政策落地方面,《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配套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已于1月23日结束。监管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会与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推动尽快发布实施,让有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规范的前提下得到更好的发展。
另外,根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表态,在相关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时,证监会还将制定发布备案指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的具体安排,确保市场主体在办理备案时有清晰明确的规则依据。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方面,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3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时提出,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同日,证监会表示,抓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
对于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监管层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分享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红利。
但是,企业赴境外上市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一定要符合上市地、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监管部门一直在提醒。
加强监管合作方面,证监会3月16日表示,继续加强与美方监管机构的沟通,争取尽快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达成协议。
事实上,相关部门一直在推进加强监管合作,且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有所提及。比如,去年7月份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到“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具体包括三方面举措: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证监会召开的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创造条件推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更大进展”“持续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如今,各国资本市场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携手共进,加强监管合作,是大势所趋,是必然的选择。这在为市场营造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制度环境、促进双方资本市场联系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停歇,“在路上”的各项举措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