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金融服务,构建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要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推动金融服务结构和质量来一个转变”。
这无疑为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未来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其中一个突出矛盾和问题是:作为全社会资金动员主渠道的商业银行,在支持创新型企业融资、参与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创新型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融资结构过于依赖间接融资和债权融资。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不足,是导致我国企业杠杆率较高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众多民营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
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债务问题,同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核心是要改变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要从以银行融资为主转向资本市场融资(股权融资)为主。
事实上,在资本市场的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以突破创新的方式来参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创新型经济的方方面面。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建议一:允许商业银行适度参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或者说混业经营趋势正变得越来越不可逆转。这既是适应和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日趋综合化、多元化的要求,也是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其争力的必然选择。
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有助于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便利化的支付交易手段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综合经营便于有效连接和融合各个金融市场,打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联系,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发挥各个金融业态最大化的协同效应。
随着金融科技已渗透到商业银行各业务领域。为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实际上有投资相关金融科技公司的意愿。但是受制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投资实体企业的规定,除少数大型银行之外,多数金融机构不能够很便利地投资、孵化、收购其所需的金融科技公司。
因此,无论是从促进商业银行发展,还是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都需要适时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或者是鼓励、探索更多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其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领域内,开展必要的股权投资。
建议二: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开展持有证券、基金信托的牌照。
在当前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对内开放也需适当提速。初期可选择一些经营稳健、风控严格、客户基础广泛、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允许其获得开展综合经营所需的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公司的牌照,在银行内部实现一定程度的市场融合,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同时也为打通资金市场与资本市场、盘活存量资金做一个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这本身就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实体企业发起设立,未来可考虑设立以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协调银行与投行业务。当然这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
建议三: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流程、产品创设和服务体系,以及内部组织架构,确实有必要进行较大的升级、改进和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大力提升体系化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能力,更多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例如,从业务模式来讲,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行业务创新包括:非信贷直投、产业基金、债券配套、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又如,商业银行可以从组织架构上整合自身总行的投行部、资本市场部、战略客户部、分行的投行部,以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对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客户进行对接,主动了解和跟踪其上市需求,做好咨询服务和牵线搭桥工作,为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如科创板、创业板提供上市资源。
建议四:加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
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推动产业发展、吸引社会资本等方面的独特引领作用,应支持商业银行与国家级(或省一级)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开展合作,发展“投+贷+债”、“投+贷+债+顾问咨询”等衍生业务模式,满足高科技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还可以通过设计股权与债权的转换或约定第三方持有股权,与创投基金设定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商业银行与优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作的模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除金融机构外,为便于分散部分风险、完善创新型经济的金融环境,服务创新型企业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商业银行可与科技资源和成果优势突出的地方政府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为政府提供包括基金规模、期限、构架在内的高质量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地方政府打造“科创中心”注入金融力量。
建议五: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借助资本市场的渠道和工具,并购其他小型城商行及农商行。
鼓励银行业的适度并购行为,包括跨区域的并购,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业务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监管部门可通过建立完善的银行业兼并和退出的法律体系,为银行业的并购行为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支撑。
(作者系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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