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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非公开转让细则征求意见 禁止过桥和短线交易

2020-04-03 18:19  来源:证券日报网 张歆

    本报记者 张歆

    《证券日报》记者4月3日从上交所获悉,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圈定两类买家   

    禁止过桥和短线交易

    上交所表示,股份减持制度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实践中统筹完善的基础制度之一。

    上交所表示,非公开转让是科创板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其主要制度功能有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形成市场化定价约束机制。二是满足创新资本退出需求。三是为股份减持引入增量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股东可以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出让方提供的价格和数量安排,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配售。配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现有股东的交易权,为首发前股份减持提供更多方式选择。

    《实施细则》明确,股份受让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另一类是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用于受让股份的相关产品已完成备案。此外,《实施细则》还允许产业资本通过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非公开转让,便利科创公司通过非公开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有效的产业协同。

    与此同时,为防范可能出现的“过桥”转让行为,保证非公开转让询价、定价的公允性和有效性,《实施细则》着力规范机构投资者独立性要求,禁止关联方参与非公开转让。即与拟出让股份的首发前股东、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避免转让双方通过关联方代持等方式,损害非公开转让的公平、公正及制度功能发挥。为防范短期套利,《实施细则》明确受让方通过非公开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设定转让底价

    避免干扰二级市场稳定运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非公开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是体现交易双方真实的价格预期,保证必要的交易效率,同时避免干扰二级市场稳定运行。

    一是市场自主组织。非公开转让主要由首发前股东委托的证券公司或其他主体等中介机构组织,首发前股东、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主体自主完成转让委托、确定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收集认购报价、确定转让结果及申报过户等环节。

    二是价格充分博弈。机构投资者认购报价结束后,中介机构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并初步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获配询价对象的最低报价为本次转让价格;认购不足的,可以按已经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

    三是设定转让底价。为避免非公开转让出现极端价格,干扰二级市场正常交易,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认购邀请书发送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四是兼顾交易效率。考虑到非公开转让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一定成本,故在单次非公开转让中,首发前股东单独或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保证非公开转让的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充分

    窗口期不得转让

    上交所表示,非公开转让的成交价格、数量等信息,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判断科创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参考功能,有必要及时披露。

    一方面,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非公开转让的,科创公司应当额外披露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或面临重大风险,业绩是否出现大幅下滑、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此外,处于定期报告披露期,但科创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

    另一方面,区分事前、事后规范非公开转让信息披露。转让前,出让股东应披露转让意向与转让计划,披露拟转让股份数量、转让原因、转让底价等信息,明确市场预期。交易达成后,出让股东应披露转让情况报告,公开转让结果及询价情况,中介机构应就本次转让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配售价格不得低于市价七成    

    四维度监管保障合规

    据记者了解,为形成多元化资本退出渠道,为现有股东参与受让首发前股份提供选择权,《实施细则》参照市场实践中的配售制度,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配售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以实现股份减持的目的。

    具体规范上,一是提高市场效率和可操作性,配售股份数量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二是配售价格不得低于市价70%;三是具体配售、过户安排参照科创公司配股执行;四是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披露配售方案、配售情况报告。

    据上交所介绍,为确保非公开转让、配售行为依法合规,《实施细则》从出让股东、受让方、中介机构以及自律监管等四个方面做出监管安排。

    一是明确出让股东不得实施非公开转让、配售的情形。股东存在现行减持制度中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同时,为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转让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定期报告前“窗口期”内,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二是规定转让双方禁止的行为。《实施细则》要求出让股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转让,受让方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客观的原则理性申购,不得存在不当影响申购报价、串通报价、虚假报价以及利益输送等,可能影响非公开转让、配售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职责。《实施细则》在非公开转让、配售的多个环节,均要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职责,确保合法合规。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与非公开转让、配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核查转让双方是否符合资格要求;督促转让双方合法合规参与非公开转让或配售。

    四是自律监管。除常规的信息披露监管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非公开转让、配售各参与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并规定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非公开转让、配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提交证监会立案稽查,确保非公开转让、配售制度规范运行。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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