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统一法规适用等。
分析人士指出,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扩充资本实力,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了利器。在政策利好、市场流动性相对宽松等多重因素下,次级债发行预计将增多,券商有望迎来补充资本金大年。
解决“痛点”问题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立法说明指出,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但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更好支持行业发展。
根据立法说明,此次修订坚持三方面思路,一是保持基本框架,延续监管理念。《管理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发行方式、条件、程序、净资本计入等要求,大部分内容仍符合监管现状和行业实践情况,拟继续保持《管理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二是完善部分条款,解决“痛点”问题。一方面,删除限制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增加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债券品种的条款,切实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三是统一机构投资者界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规范了机构投资者的范围。
申万宏源(06806)证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副总经理范为表示,在当前“六保”的政策背景下,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对于提升金融助力实体经济的能力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扩充资本实力,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了利器。
允许公开发行次级债
此次《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一是删除第二条第三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二是删除第八条第一款“发行或转让后,债券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表述。
其次,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将机构投资者概念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界定。
同时,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统一规制次级债券销售的相关要求。将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修改为“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允许公开发行次级债等政策,有助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将鼓励券商增强竞争力做大做强,当然券商也需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券商发债多点开花
分析人士指出,在政策利好、市场流动性相对宽松等多重因素影响下,预计次级债发行将增多,券商有望迎来补充资本的大年。同时,今年以来券商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的力度明显加大,券商发债融资呈现多点开花局面。
Wind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券商发债融资力度重新加大,全年共发行各类债券逾9000亿元,明显高于2017年和2018年6000多亿元的水平。今年以来发债力度进一步加大,前5个月已发行各类债券合计超过7000亿元,将近去年全年八成水准。其中,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贡献了超过一半的融资额,前5个月共发行约4000亿元,逼近去年全年的4491亿元,增长尤为显著。
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我国券商杠杆率与国际同行相比有较大差距。在近期低利率背景下,券商发债融资热情较高,此次允许公开发行次级债等举措,叠加一年期以内公司债券发行限制被取消等,券商发债规模有望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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