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洁
据银保监会官网11月17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就市场颇为关注的转保现象,《办法》明确,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因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导致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导致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此外,就险企关注的停售事宜,《办法》提到,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就消费者关注的保险产品透明度,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信息披露管理方面也更为严格,《办法》要求,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担责任。
“我们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编辑 田鹏 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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