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冰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综合来看,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
“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在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具体来看,《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同时,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包括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经营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监管空白,对于保障消金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价值。”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补充认为,“《办法》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申请消费金融牌照门槛,这也将导致大多中小型银行被限制在门槛之外。”
据冰鉴科技研究院统计数据,目前商业银行总资产超过5000亿元不足百家。“因此,《办法》在金融机构端影响来看,会有大量银行因为总资产不足而暂时不满足申请设立消费金融牌照的要求。”王诗强补充道。
《办法》也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证券日报》记者称,“这体现了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更加聚焦主业的发展思路。从行业发展来看,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
同时,《办法》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提及,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记者据天眼查App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展业的消金机构注册资本金不足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0家,包括: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9亿元)、北银消费金融(8.5亿元)、中信消费金融(7亿元)、河北幸福消费金融(6.37亿元)、唯品富邦消费金融(5亿元)、晋商消费金融(5亿元)、蒙商消费金融(5亿元)、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5亿元)、锦程消费金融(4.2亿元)、盛银消费金融(3亿元)。
“上述《办法》虽是对新设立消金公司的要求,但同时也对已展业消金公司提出要求,预计未来行业会有增资潮出现,同时需要消费金融公司增强自身金融科技能力和风险防控手段。”王蓬博说。
另外,《办法》在强调加强公司治理方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华北地区某消费金融公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目前已针对相关细则,多次组织核心部门全面分析并落实,持续提升公司合规和公司治理水平,以全面适应新规要求。同时《办法》中所提到的,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也一直在积极推进中。”
董希淼表示,“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加强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建设,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机构端来说,《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各消费金融公司未来需要从强化自身专业能力和公司治理方面深耕,加强风险管控,聚焦主业,更好服务消费者金融服务需求。”刘斌说。
(编辑 余俊毅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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