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8-04-28 00:00 来源: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18-020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执行变更后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修改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修改原因
1、201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三)修改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修改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具体内容如下: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2017 年度 85,259,463.67 元,2016 年度118,509,528.24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2017年度0.00元,2016年度0.00元。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2017年度资产处置收益为0.00元;2016年度资产处置收益0.00元。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