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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2018-04-24 09:41  来源:证券日报网 赵学毅

    4月22日,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隆重举行。大会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君,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院长、教授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杭州市金融办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以及高校硕博生等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围绕互联网支付结算、互联网平台借贷、互联网理财、股权众筹、互联网隐私权保护、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格式合同等法律适用难题进行专门研讨,为司法审判部门正在进行研究起草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立法提供参考和理论支持。

    从左至右依次为杨君董事长、施天涛教授、贲圣林教授、郭锋教授、甘培忠教授、牛太升副会长、李有星教授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有星教授主持。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致辞。贲院长围绕会议主题,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第一,杭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得益于金融需求、场景应用、核心技术以及制度规范这“四架马车”的驱动;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短板在于监管规则;第三,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应当妥善处理稳定与创新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明晰平台责任边界;第四,金融具有社会性公共属性,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要了解客户,坚持适当性原则。贲圣林院长希望我国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推进规则创新,打造全球领先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环境。

    鑫合汇首席运营官史林首先表示这次研讨会的举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未来的长效建设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他认为,杭州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心,在过去几年中,从整个平台的质量上和整个专业技术方面,一直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平台,鑫合汇与众多网贷平台始终坚持自律自查,以期成为推动国家实体经济繁荣的重要力量。期待通过研讨会的召开,凝聚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共识,从而更好地积极引导监管与创新协同发展,扶优扶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繁荣。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首先明确“互联网+”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等加强交流,共同完善监管规则。最后,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累积了较多问题,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广,需要法院尽快出台合理完善的审理规则。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中“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要求,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第一,准确区分和鉴定法律关系;第二,恰当处理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的关联适用问题;第三,建立行政监管机构、平台企业和司法机关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完整有效地信息数据入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致辞,提出本次会议的召开有四个重要背景:第一,强监管与机构改革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二,司法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裁判规则也是国之重器,需要进行重点研究;第四,人民法院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面临很多法律适用难题。期待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司法裁判建议,对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推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李有星教授对第一部分发言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研究互联网金融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一,厘清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第二,明晰监管利率和司法利率的区别;第三,梳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第四,明确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规则。

    鑫合汇董事长杨君在听取了与会专家们的发言后,也表达了她的见解。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平台,我们非常深刻地理解很多创业者在这个过程中是一群有梦想,并且一直自律自然的群体,这也是推动整个国家在实体经济繁荣方面很重要的力量。但是行业创业者在这样新业态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面正处于不断“学习”,刷新认知的阶段。而合理规范的法律体系才是能推动整个行业发展的助燃剂。

    而在给行业赋予法律力量的过程中必然是会经历一段“阵痛期”,从行业新规来看,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兼具了多重责任,对平台专业性要求也成为了最显著的特征。从接待双方的信息资格认定核实,到项目真实性的核实,风险的评估,出具价格定价的建议等等都对平台的全面综合的金融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守互金行业法律法规底线是互金企业经营中的首要法则,其次才是在履行新规的过程中不断应变,结合法律法规来有切实效明确行业定位,才能够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认为互联网的便捷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政府要了解监管对象,加强事前工作。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特点,即滞后性、应急性和非公开性,司法审判中应考虑对监管规则进行司法审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李爱君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厘清商业逻辑、法律冲突、社会价值。监管是事中、事前的,司法是事后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洋教授提出,互联网金融不能只关注互联网,要重点关注金融。

    大会最后,李有星教授就本次研讨会上的提出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了总结:第一,互联网金融具有小、散、众的特点,与传统金融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第二,对现行规定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表示质疑。第三,监管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上升到行政法规。第四,我国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瑕疵,能否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有待探讨。第五,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宜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管理的监管模式。本次会议的研讨成果,将向金融监管部门、司法审判部门和中国法学会报送并进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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