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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赖冠能:“追首恶”让投资者免受“二次伤害”

2024-05-16 13:08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16日,由《证券日报》社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并主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作为支持单位的第六届“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的第一场线上活动——“公益律师话投保”成功举办。

    在活动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赖冠能结合其承办的东方金钰虚假陈述案,讲述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如何“追首恶”,以及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如何维权。赖冠能表示,“追首恶”可以让投资者免受“二次伤害”,也会避免出现“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归责结果。

    图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赖冠能

    避免“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

    赖冠能表示,自1998年我国首部证券法发布以来,证券立法一直侧重于建立以上市公司、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模式。但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产生对现有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

    “简单举例来说,在一个诱多型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发布了虚假的利好信息,诱导投资者在高位买入股票,在虚假信息被揭露后,原来股价虚高的泡沫被戳破,导致股价下跌,这是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第一重伤害;另外,由于虚假陈述是一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市公司不仅会受到证监会处罚,同时也会面临大量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上市公司赔偿后,将进一步导致上市公司资产的减少,从而导致股价再次下跌,这就导致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遭受‘二次伤害’。”赖冠能说。

    然而,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的,这个时候如果只追究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除了会出现中小股东“二次伤害”的问题,还会出现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这样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归责结果。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际违法者得到有效的惩戒,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证券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虚假陈述责任由原来的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出台的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控股股东、实控人追偿,要求其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至此,投资者维权时将控股股东、实控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追首恶”有了法律依据。

    赖冠能受投资者服务中心指派代理的投资者诉东方金钰虚假陈述一案,是新司法解释生效后首例判决的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在案件中,东方金钰被证监会多次“点名”其造假情形恶劣,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极大。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作为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性质恶劣。

    赖冠能表示,在接受投服中心指派后,经与投服中心研究、沟通,认为赵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恶”,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追诉,并确定以赵某作为第一被告起诉。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深圳中级法院、广东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诉讼请求,判决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人员及东方金钰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这个案件贯彻了证券侵权“追首恶”的理念,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作出了典范。

    公司退市后要深挖相关方责任

    另外,东方金钰也是一家退市公司。一旦上市公司退市,其股价往往跌到所剩无几,退市公司的业绩、资产偿付能力也都比较差,甚至有的还面临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甚至可能“尸骨无存”。

    对于上市公司退市时投资者中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即便打赢了官司,退市公司也往往无力赔偿。对于这类案件,赖冠能建议,投资者在维权时,除了追究退市公司的责任之外,还要注意研究挖掘其他人员、主体的责任,包括前面提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首恶”的责任,董监高帮助造假者的责任,以及证券公司、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信披违法中的过错责任等等。

    “当然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确定是否应追究其他人员、主体的责任,以最大限度的追回投资损失。”赖冠能说。

(编辑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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