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张芗逸
5月15日,由《证券日报》社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并主办的第六届“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在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主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作为支持单位的首场活动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伟以“私募条例生效之后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主题进行了分享。
2023年9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在分享中,王伟剖析了《条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对投资者和私募基金行业的深远影响。王伟总结称,《条例》里有28个不得、3个禁止、48个应当,包括突出对管理人、高管等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一揽子制度。
首先,《条例》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条例》还指出其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信托法律关系,这对行业生态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
“条例明确《信托法》是其上位法,LP与管理人双方为信托法律关系,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但对投资人来说是很好的保护措施。”王伟表示。
此外,王伟提到,即将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提升了私募基金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同时加强了其董事责任,对于私募基金和LP来说同样有巨大影响。
另外,《条例》第十一条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指出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相关运营制度。
“根据我们的经验,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很多管理人使用的制度依旧是登记时的陈旧模板,未能与实际操作相符。”王伟表示。
《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将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王伟表示,LP是否有权了解基金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的实际操作,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面。
据王伟总结,新的法规实施后,LP的维权路径或投资者保护路径主要包括检查管理人是否履行信义义务、运用知情权、特定情形之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多种方式施加压力等。
(编辑 闫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