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为完善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7月12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发改委发布《通知》,充分体现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尤其是此前关于海外发债的各种例子比较多,所以从防范外部金融风险传导到国内市场等角度看,政策出台是非常及时的,也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海外发债政策。联系到近期包括国内公司债、信托融资等领域的收紧现象,后续房企确实需要对融资收紧等趋势有清醒的认识。
《通知》指出,一是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二是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三是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四是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严跃进表示,从第一条看,政策明确了外资的用途,即只能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这个规定具有很强的管控效力,类似的管控在很大程度上会对近期部分房企的海外融资形成利空影响,但也有助于防范相关房企海外发债金融风险的扩大。
他提到,第二条强调了海外发债的登记备案内容,类似的规定在过去也有,但现在强调这一点,体现了对于资金用途更为严厉的审查。类似管控也是防范各类违规发债和资金挪用等情况,对于合规发债等行为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严跃进表示,第三条强调了发债的信息披露概念,实际上是给了相关机构投资者等更为明确的信号意义,即投资者需要关注企业债券融资的用途,这也是为了防范相关风险的传导。
第四条属于对房企发债的风险防范指导,尤其是提到了汇率、利率、币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领域的风险,有助于相关房企在海外融资的时候,增强风险意识,以促进相关发债企业的稳健运行。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信托领域风险防控,针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银保监会近日开展了约谈警示,要求这些信托公司控制业务增速,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内的融资渠道针对房地产行业加强了监管,特别是信托收紧预期出现。整体看,政策不是一刀切的暂停,是加强监管,对于正常融资没有影响,但对于大额度融资将会明显收紧。信托与海外融资,都是规范而不是全面暂停,预计影响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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