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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库存股新规今日正式生效 港股公司回购不再强制注销

2024-06-10 23:53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毛艺融

    今年4月份,港交所修订发布《上市规则》,引入新的库存股份机制(简称“库存股新规”)。库存股新规于6月11日正式生效。

    库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购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可供以后再出售。库存股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权,在业绩发布前的静默期内进行股票回购;且回购所得的股份无需尽快注销,以库存股形式存在。同时,在注册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库存股可以用来稳定股价、灵活融资、股权激励、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等。

    沙利文捷利(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研究总监袁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库存股新规推出后,港股公司回购不用注销,或便利更多公司发起回购。同时,港交所与时俱进修改《上市规则》,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助于提升港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便利更多港股公司回购

    此前,为了防止公司通过频繁回购和再出售库存股,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修订前的《上市规则》规定港股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注销。

    从回购数据来看,2020年至2023年,港股的年度回购家数虽逐年递增,但数量仍未超过250家。

    今年以来截至6月10日记者发稿,共有172家港股公司实施回购,占全市场港股公司的比例仅为7%,超九成港股公司未实施回购。

    业内人士认为,港交所原有的回购规则存在诸多限制,包括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最低公众人士持股量、回购后30天内不得发行新股等要求,一定程度抑制了港股公司的回购意愿。

    中信建投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然分析称,在原有规则下,港股公司进行回购面临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其在静默期内缺乏有效的市值管理手段来稳定公司股价,不利于股东回报水平的提升和公司股价的稳定。

    去年以来,港交所推动回购规则的修订,便利港股公司发起回购。去年10月27日,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推出库存股份机制征询市场意见。今年4月12日,港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引入新的库存股机制,允许上市发行人以库存股形式持有回购股份,在6月11日正式生效。

    库存股新规下,港股公司可向港交所申请豁免资格,在业绩静默期进行回购。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太古股份、百胜中国、快手-W、友邦保险等公司的股份回购计划,已申请回购静默期的豁免资格。

    保障中小股东权利

    港交所在库存股新规中也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合规,防范上市公司通过频繁回购及转售库存股来操纵市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港股上市公司需要在公告、翌日披露报表、月报表及年报等披露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库存股份数目的变动,增加了透明度。在时间限制方面,库存股新规要求,发行人股份购回后的30天内,不得在场内或场外再出售任何库存股份。在库存股数量上,港交所并未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库存股数量设定任何上限。但是,其要求任何库存股转售均应根据股东授权或按比例向股东要约进行,保障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对于新上市申请人来说,可保留其库存股份,但有6个月的禁售期,之后可以再出售。

    此外,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库存股新规明确,库存股的转售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束,类似于发行新股。再出售库存股时,发行人必须按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特定授权,或根据股东预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权进行。并且,港交所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的库存股没有投票权,有助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库存股作为其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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