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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变更补偿承诺损害股东权益 投服中心呼吁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

2019-12-17 17: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近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一则变更补偿承诺的公告引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高度关注。据公告称,深大通分别与2015年收购的视科传媒、冉十科技的原股东签署了承诺变更和解协议,拟大幅降低原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并拟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对此,投服中心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

    根据和解协议,在2015年-2017年不存在或有补偿的情况下,拟将视科传媒除夏东明(已因个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外的原股东2018年的补偿义务从12.06亿元变更为2.74亿元;将冉十科技原股东2018年的补偿义务从9.75亿元变更为3.98亿元,同时延长冉十科技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及相应的补偿期限。以上合计减少补偿15.09亿元,以5.23亿总股本计算,将导致每股净资产损失2.89元,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小股东利益。

    事实上,深大通当年典型的“三高”(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收购早已为此埋下隐患。2015年,深大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以10.5亿元、17.02亿元收购视科传媒、冉十科技100%股权,增值率分别高达659.15%、2586.63%,收购完成后形成24.54亿元的巨额商誉。

    根据业绩补偿方案,视科传媒原股东作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9.75亿元,如果此次调整补偿协议获通过,以上补偿义务人将逃避补偿责任5.77亿元;冉十科技原股东(除夏东明外)作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12.06亿元,如果此次调整补偿协议获通过,以上补偿义务人将逃避补偿责任9.32亿元。投服中心认为,如按此补偿协议执行,利益受损的是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深大通拟于12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承诺的议案,深大通持股5%以上的股东(姜剑、朱兰英、青岛亚星实业、视科传媒原大股东夏东明、冉十科技原大股东蔡林芳)作为关联方将回避表决,而中小投资者的决定将有相当大的话语权。

    为此,投服中心表示,坚决反对调整补偿承诺,同时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理性行使手中的表决权(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维护上市公司及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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