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勇
历时一年多,抚顺特钢财务造假的盖子终于被彻底揭开。
2019年7月8日,抚顺特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公司2010年至2016年的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拟对公司及4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虚增利润19.02亿元
“一个谎言的开始,需要更多的谎言去掩饰。”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显示,抚顺特钢从存货开始,全流程造假,几年下来,累计虚增的利润达到了惊人的19.02亿元。
具体来看,抚顺特钢首先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3年至2014年,抚顺特钢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2013年和2015年,抚顺特钢又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涉案期间,抚顺特钢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亿元。整个涉案期,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2亿元。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如果没有虚增出来的这部分利润,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共计6个年度的真实情况都是亏损的。
“真是触目惊心啊,从(二零)一零年到(二零)一七年。真实的盈利情况居然是如此不堪!”看到公开披露的告知书内容,有投资者在网上这样留言。
《证券日报》记者留意到,从7月8日晚间9点左右公司收到告知书的公告在网上披露到7月9日下午15点收盘,仅仅18个小时,股吧里该条公告的浏览记录就超过了两万三千条,共有98名投资者在后面留言,其中不乏愤怒和无奈的表态。
45名责任人将悉数领罚
“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告知书中,监管部门连用了两个“特别”,三个“严重”,认为抚顺特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拟决定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赵明远等7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邵福群等23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徐庆祥等1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2010年到2017年公司行为违法期间,45名相关责任人一个也没跑掉,将全部领罚。
告知书中还显示,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严重未勤勉尽责;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指导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王勇、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拟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留意到,拟处罚的45名责任人当中,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明远早在2016年2月份就已正式退休。2019年2月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披露消息,赵明远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公布。
退市风险尚不能排除
“抚钢会不会退市啊?”看到抚顺特钢最新披露的内容,营口一位姓董的投资者第一时间就向记者询问,关心公司的上市地位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具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行为,这说明公司对财务虚假记载具有主观故意,是一种财务造假行为。根据告知书中的认定,抚顺特钢不排除有因此而退市的风险”。
“目前抚顺特钢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最终处罚维持事先告知书内容的话,就可以认定抚顺特钢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第二、三、四条等规定,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齐程军律师还特别强调,“其中第四条第三款提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索赔还须等正式结论
“结案了,是不是可以索赔了?”在告知书公布后,股吧中一些投资者第一时间就关心自身的索赔维权问题。也有人担心抚顺特钢实控人变更,且已完成破产重整,担心“新人”会否为“旧人”“代为”赔偿。
上述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至于公司是否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方面的犯罪,要由公安机关来认定。该专业人士还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股民维权索赔,承担赔偿责任的仍然是上市公司和相关受到处罚的责任主体。
“目前还只是事先告知,起诉维权还需要等待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赔偿的主体仍然是上市公司及参与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人,公司控制权变更并不会影响受损股东的索赔维权。”根据证监会最新的调查结论,齐程军律师认为,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买入抚顺特钢,且截止2018年3月21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维权,最终索赔区间认定需要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
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通过破产重整,抚顺特钢甩掉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经营效益也得到了提升。公司最新披露的2019年一季度业绩报告显示公司已实现盈利5041.37万元。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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