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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之钥 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运行之变

2020-07-16 06:5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个人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大,遗嘱纠纷的数量、争议金额和社会影响力也越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华遗嘱库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中华遗嘱库已登记保管逾17.02万份遗嘱,而遗嘱信托总计有6份,其中一份遗嘱信托于2016年设立,委托人在2019年底去世,目前该遗嘱处于执行阶段,其余5份未达到触发条件。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在第六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里提到,“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立法弥补了《继承法》中对遗嘱信托的缺位,实现了和《信托法》的对接。

    百瑞信托家族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张永称其为:《民法典》照射到信托领域中最直接、最温暖的一束光。

    遗嘱信托实战细节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发文称,此次《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首次明确,更多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类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予以明确,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光最终是要落到地面上。谈及《民法典》对遗嘱信托业务开展的意义,张永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象征意义比较大,目前不单是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来说各项规范的缺位,即使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执行遗嘱信托的过程也面临较多难点。“信托公司可以尝试去做,但短期内不会大批量设立。”

    万向信托家族办公室负责人谢赟亦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遗嘱信托未来可能涉及的财产种类和情况都比较复杂,包括涉及的信托登记制度、继承制度、税收制度等其他一系列法律制度都需要未来在实践中不断配套和完善。

    这也是为何《信托法》实施至今,设立遗嘱信托的案例依然寥寥。

    《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较于遗嘱,遗嘱信托最大的优点是确保遗产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按照其遗愿执行,防止继承人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以及可以更全面、更细致实现对于未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长期财产管理和家风传承等需求。

    以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官网发布的一个案例,2016年3月8日,一位遗嘱公证当事人带着年幼的儿子离开嗜赌如命的丈夫,年逾四十被查出胃癌晚期,考虑到未成年的儿子无法独立管理房产,故在她过世后暂不办理该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由其胞弟代为管理房产,胞弟也愿意接受她的委托。公证处受理了该笔遗嘱公证,并称其为全省首例。

    亦有少数信托公司在试水遗嘱信托。2018年12月,北京信托成功设立一单遗嘱信托,具体操作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现金资产放在家族信托项下进行投资运作,非现金资产的传承需求则用遗嘱信托来完成,以此来解决非现金资产的财产权过户确权问题。

    遗嘱信托的现实难题

    百瑞信托研发中心总经理陈进认为,遗嘱信托的操作性很低,遗嘱本身是否有效还需要做认证等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从多个案例中观察,其现实难题几乎是行业共识。比如2020年1月,万向信托落地了一单遗嘱家族信托,并称该遗嘱家族信托是全国首单在委托人身故后,依据遗嘱而设立的家族信托。该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生前立下遗嘱,遗嘱中表明身后设立信托,难点不仅出现在遗产交付的环节,还出现在正式运行中。

    据谢赟透露,由于委托人于立遗嘱阶段就与万向信托家族信托团队进行了沟通,因此其团队建议该委托人提前指定遗嘱执行人,提前将财产做了转移安排,以免无人知晓财产去处,无法查证财产。另外,所幸的是,在委托人身故后,法定继承人均同意配合设立信托。

    委托人过世后,该遗嘱信托正式运行,由于遗嘱中某些描述存在歧义,或者没有约定限制受益人临时支取上限的情形,因此出现多位受益人找各种理由向家族信托申请生活补助。

    而此时委托人已经过世,受托人只能本着“所有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非“个别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委托人设立此遗嘱信托的信托目的为“保障家人生活”,而非“供家人挥霍”的原则,与监察人一起,实地审核受益人领取信托财产的真实用途,并多方调解受益人之间的矛盾与诉求。

    谢赟亦坦言,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是难以“越过”法定继承人执行的,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信托发生争议的,也不可避免会发生诉讼的情形。

    因此,为避免诸如此类的争议,立遗嘱人可事先指定遗嘱执行人(可多人),另行开设共管账户,将现金等动产转入该账户中。若遗嘱生效,遗嘱执行人可根据遗嘱代替立遗嘱人交付财产至信托中。

    “委托人过世后不动产如何交付至信托中,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配合,目前的确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补救。”谢赟认为,针对于此类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建议订立遗嘱时,征得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一致同意,或者,坦然面对未来的诉讼争议。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亦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遗嘱信托最大的问题是执行问题:如何让受托人征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同意获得财产的控制权、所有权。“目前财产登记管理体制未提供可供配合的程序,例如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在是不接受的。”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求委托人在去世前在遗嘱信托里写得很清楚很详细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张永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民事信托里,很多遗嘱信托都是委托人单方面设立的,以及遗嘱信托生效条件是被继承人去世,遗嘱才得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才会暴露。比如可能会出现受托人无法担任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以及受托人执行受阻的情况。

    对此,张永提出,建议在遗嘱信托中设立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管理人负责其生前的债务纠纷、遗产保管、遗嘱信托的落实,能够代表立遗嘱人。“要(被继承人)生前非常信任的人,才可以把其设为遗产管理人,操持其身后事,甚至可以代表其和信托公司细化遗嘱信托条款,这需要在遗嘱里说清楚。”

    他认为,这次《民法典》第1145-114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对遗嘱信托的执行、信托的成立及财产管理都极为有利,使得遗嘱信托的操作性大大提高,是一大立法进步。

    陈进认为,该业务操作可参考西方国家实行的生前信托,具体来说,被继承人生前就设立一个信托,包括具体细致的财产分配条款,与此同时,再配备一份遗嘱,在遗嘱内写清楚,约定将来去世之后将遗产放入生前设立的信托里。

    陈凯则建议,遗嘱信托的设立可通过遗嘱+协议的方式进行,形成二者之间的嵌套关系。

    专业做受托管理的信托机构执行起来尚且不易,《民典法》中提及的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更是面临各类规范缺位。

    谢赟提出,在实践中,如选择除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以外的其他受托人,受托人应更注意如何实现“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诉讼争议。

    “相比营业信托、慈善信托都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的现状,民事信托立法缺位越来越明显。”张永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有没有门槛,信托财产如何实现隔离,如何防范受托人滥用权力,对外如何公示财产的信托属性等等,基本上都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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