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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建议修订《基金法》 由中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一审行政案件

2023-03-04 02:22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资本市场违法案件往往具有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利益巨大、违法手段隐蔽等特点,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日前,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名资本市场监管工作者,希望通过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职能,推动解决资本市场执法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更好凝聚资本市场的监管合力,维护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罗卫表示,这次带来两个提案:一个是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金融法院,以下统称中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一个是建议启动《基金法》修改工作。“这两个提案都源自我的工作体会。”

    维护好资本市场执法成果

    之所以提出将证券期货行政案件统一由中院管辖一审,罗卫说,是因为证监会在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了36家派出机构(比如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在指导这些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应诉过程中发现,同样对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些是由派出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一些是由派出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一审。其中,规定由中院管辖的地域,还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江苏等地;而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是新疆、吉林等地。

    “即使是同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亦可能有所不同。”罗卫表示,比如当事人不服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若当事人不执行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上海证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审管辖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

    “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差异,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由于证券期货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且在诸多情况下具有涉众的特点,因此,我们倾向认为由中院管辖更为适当,故而提出第一个建议。”罗卫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规定,证券期货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亦由中院管辖,但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则缺乏统一规定。

    罗卫进一步表示,“希望通过提升证监系统行政处罚被诉案件的管辖层级,推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所作的处罚诉讼案件得到更好的办理,维护好资本市场的执法成果。同时,也让我们的工作更好地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最终与司法机关形成资本市场的监管合力,推动资本市场法治进步。”

    四方面修订《基金法》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已不能满足监管执法的需要。同时,对《基金法》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协同性不足和个别条文的修订问题,一并在提案中提出,建议立法机关择机启动修法工作。”罗卫表示,具体来看,主要有四方面问题: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亟待明确。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再次,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协同修改不足之处。有必要充分借鉴上述两部法律相关内容,修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规定,增加基金行业举报奖励及强制调解等规定,完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措施。确保三部法律在同类事项的处理上保持一致,构建协调统一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最后,基金对外借贷与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缺乏。目前,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引入基金紧急借贷机制,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将该流动性支持机制予以明确,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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