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姜楠 昌校宇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
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此次上会的两份建议与上述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刚好契合:一是《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二是《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3月5日表示。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此,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具体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上述条文的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在《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中,王建军提出,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全球竞争力。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对此,王建军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由此,实现上市公司税前抵扣费用的时间点前移,减轻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改善其税收体验。
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随意终止股权激励的作用,但也对因股价倒挂等情形终止本次激励以尽快推出新激励方案的公司构成了障碍。取消终止股权激励时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编辑 张伟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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