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修订草案》旨在规制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下,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和相关法律条款间的冲突与竞合。
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引。
《修订草案》完善了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
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修订草案》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并规定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共治。
同时,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修订草案》完善了商业混淆条款,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等。
《修订草案》细化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并加大对组织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修订草案》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并在附则中对如何判断“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指引。
另外,《修订草案》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同时,科学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根据执法实践需要,降低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并对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