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诗钰
11月19日,《证券日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并于近日印发。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350平方公里)。
发改委指出,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有利于集中彰显长三角地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有利于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一体化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提出,探索生态治理新机制。在统一的生态环境目标下,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建立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