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意见稿共有二十三条,其中第六条显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详细披露了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的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