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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晓嘉女士:
因你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7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866645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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