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辽宁证监局推动落实了辖区内首个因违反新《准则》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该案例表明,新《准则》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辖区内首家因违反新《准则》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上市公司。2018年10月,辽宁证监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红阳能源及其子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未按照规定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红阳能源副总裁同时在控股股东企业担任安监局局长,控股股东通过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等形式研究红阳能源日常经营事项,干扰红阳能源独立运营。控股股东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及对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干扰红阳能源财务独立。
2019年1月,辽宁证监局对红阳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分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同时对红阳能源高管5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监管措施。以查处红阳能源违规案为契机,辽宁局在辖区建立违法违规公司常态化通报制度,以个案查处给辖区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划出红线,以通报的形式让违法者知廉耻、让守法者知底线、让潜在违法者知敬畏。为辖区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辽宁证监局相关人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红阳能源的案例折射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的一些成因。一是“先天”体制机制不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习惯于以“母公司”自居,各方面的独立性比较弱。二是“后天”受制于人,上市公司选人用人及薪酬往往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上述种种,更突显了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必要性。辽宁局相关人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新《准则》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监管,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辽宁局有关人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国企深化改革、国资监管和固有股东运行方式不断完善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类似红阳能源案例中上市公司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情况比较常见,通常表现为国有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看成是一个小部门,对其日常经营下达相关指标等。新《准则》在公司独立性方面对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中具体的上市公司人员群体由“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变更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实务应用过程中更加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