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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要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

2024-09-22 23:38  来源:证券日报 

    择远

    9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决定》,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即“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B(机构验证类)”“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根据本次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协会对A类名单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项目撤否信息;并在A、B、C三类名单基础上新增一项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

    此举在进一步压实券商“看门人”责任的同时,也提醒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触碰法律红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以下简称“保荐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实施了20年,保荐代表人数量已经超过8700名。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

    不可否认,20年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严把IPO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资源配置高效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还是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因为未能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被罚。

    此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将促进保荐代表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边界和执业风险,更加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好“申报即担责”;不仅要通过发挥专业能力加强对企业的价值发现,也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提升执业质量。

    比如,在A类名单中增加项目撤否信息。这就是要倒逼券商注重投行业务的合规性,倒逼保荐人更为注重项目质量,防止“一查就撤”“一督即撤”现象的出现。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密切关注的,并向保荐机构采取了约谈、开展专项检查、将撤否率纳入执业质量评价等措施。

    新“国九条”提出,“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近年来,为了夯实券商的“看门人”责任,监管部门发布多个涉投行业务的管理规定,并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快查快办,连续开出多份重大“罚单”,让监管真正“长牙带刺”。

    监管“从严从紧”是大势所趋。基于此,保荐代表人要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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