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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网下投资者可参与科创板IPO询价 违规将受重罚

2019-06-01 01:45  来源:证券日报 侯捷宁

    科创板股票承销和网下投资者管理两项自律规则发布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随着科创板推出的倒计时,科创板相关的制度、规范也陆续发布。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简称“规范”)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两项自律规则。

    规范从询价、定价、配售等方面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细则则明确了网下七类投资者的行为规范。为科创板的顺利推出打下了制度基础。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科创板将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准入方式,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变为中介机构,如何更好落实中介机构责任,是科创板在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的规范用五个“加强”来进一步夯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一是加强对承销商的内部控制规范;二是加强对推介和销售等环节的业务规范;三是加强对承销商发行定价、簿记建档的行为规范;四是加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专业规范;五是加强对科创板承销商的自律规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板企业的估值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不同行业公司的定价没有统一标准,尤其在行业前景的判断和科技含量方面的判断上,估值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询价、定价也会存在分歧,因此,买方和卖方有一个博弈的过程。

    张立超则认为,在科创板企业储备、选拔、规范到完成发行的过程中,涉及信息收集、业绩评估、法律确认、信息反馈等多方面的工作,对专业性有较高的要求,中介机构是对企业质量进行实质判断的最重要主体。

    具体来看,张立超表示,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淡化对盈利能力等实质问题的判断”的审核理念下,承销商在项目的选择标准上要从以审核为导向转向以市场为导向,逐步淡化盈利能力等经营性指标的判断,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把关。

    中证协有关负责人强调,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和自律规范是实施注册制的基础。证券公司作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在这场影响深远的改革中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在当前证券行业发展的重要关口,不忘初心,担当使命,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认真落实各项业务规则要求,不断提升投资银行专业能力,塑造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细则明确,科创板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后,都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此外,细则从四个方面加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二是加强网下投资者行为规范。三是强化证券公司推荐责任。四是加强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董登新表示,网下询价都应遵循市场化规则,这是一种买方和卖方的博弈结果,无论是否均衡,都应遵循市场的规则,网下询价和IPO定价一定要尊重市场,遵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策划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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