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税收方案正式出炉。
财政部昨日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CDR的交易按照成交额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个人投资者转让CDR的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在所得税的征收上,财政部按照四类参与主体进行分别规定:一是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的征收上,财政部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指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