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对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表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对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明确,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政策,公告表示,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于印花税政策,公告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18:49 | 京港合作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石... |
18:47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进一步完... |
18:45 | 信邦智能发布股权激励预案 2024年... |
18:44 | 中富通: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 数字... |
18:27 | 华东医药与惠升生物就1类新药惠优... |
18:17 | 凯文教育控股股东拟3.28亿元受让八... |
16:53 | 中国太保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 |
16:35 | 金融赋能 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 |
16:21 | 我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连续七年提升 |
15:53 | 2024北京文化论坛文化产业投资人大... |
15:53 | 2024DEMO CHINA大会举办:102家早... |
12:09 | 东方略针对HPV-16/18相关肛门癌前... |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加关注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