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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自身担保行为必须真正负起责任来

2021-11-07 23:59  来源:证券日报 择远

    择远

    “此公司不是在去担保的路上就是在担保。”这是投资者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吧里留下的一句话。

    投资者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慨,是因为根据该公司11月4日发布公告称,又要为其他公司进行贷款置换提供阶段性担保。由此,累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48.75%。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不少见。这是与公司经营、融资密切相关的自主决策事项,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必要的经营活动之一。但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担保,一定要对这一行为负责。

    首先,要不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比如,从证监会层面来看,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防范对外担保风险,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其次,要防范风险的发生。这就要求上市公司要注意自身的担保行为是否越界,要避免让担保行为成为潜在的风险和悬挂在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当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母子公司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一旦形成了担保网络,如果链条上的其中一家公司出现了问题,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巨大影响:既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经营,也会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第三,要防范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市场上,违规担保行为并不少见,比如,有的私刻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底线,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一直以来都是监管的一个重点。

    我们看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严肃处置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

    此外,证监会多次就违规担保问题表态。比如,对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苗头或者已构成违规事实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打疼”。

    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风险的监测,做好摸底工作,预判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前制定好相应的举措。同时,还要加大对违规担保行为的追责力度,让上市公司规规矩矩做事。

    上市公司要履行好相关审议程序,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要对可能存在的违规担保及时做好自查工作,不让违规担保行为有露头的机会,避免利益输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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