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上,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诉讼维权是很多人都想到要去做的一件事情。但从国内的实践来看,真正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例却并不是太多。这主要是因为对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来说,打官司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加上成本不低,并且也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往往会选择忍痛放弃。而这样所产生的后果,就是那些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后,却因为没有很多投资者对其提出侵权诉讼,而得以逃脱巨额赔偿。这不但使得其实际违法成本下降,而且也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海外市场上,同样也存在投资者在被侵权后的维权问题,不过在那里普遍实施一种“集体诉讼”制度,也就是在同类型案件中,只要有一个人提起了诉讼,那么判决的结果就对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有效,他们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普通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现在还没有关于“集体诉讼”这样的司法制度。不过有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安排。在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依据证券法等规定设置普通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被认为是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其重点处置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而引起的诉讼。这个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便利普通群众参与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惩治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有关规定,特殊代表人诉讼是在案件的委托人达到一定数量时,安排相关的专业机构作为代表参与诉讼。
在这个规定作出半年多以后,人们看到了首例特殊代表人诉讼案件出现了。这个案件是由56位个人投资者委托全国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康美药业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此举不仅标志着中国式的集体诉讼在证券市场上正式得到运用,更是在投资者维权方面揭开了新的一页。其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更在于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使得这种保护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某种具体的体现。而对于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他们所面对的,不再是过去那种松散的个人维权活动,而是通过专业的特殊代表人集聚起来的专业维权力量,由此所产生的,不止是巨额的经济赔偿,还有极大的法律震慑。
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投资者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以往,也出现过中小投资者委托律师在维权案件中取得胜诉,并且获得赔偿的案件,但涉及面小,影响力有限,对于违法违规者来说,很难造成实质性的压力。而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后,这个局面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当众多中小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得赔偿以后,不仅会激发起更多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推动了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上了台阶,而这里真正受益的将是整个证券市场。
(作者系市场资深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