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距离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仅时隔半年,银保监会又再次发布《通知》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给互联网贷款再套一道“紧箍咒”,让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互联网贷款管理操作规范,不再将“经”念歪,将可能出现的漏洞或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值得点赞。
自2020年《办法》发布之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虽然在内部加强整改,但是在互联网贷款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各银行金融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如果不及时修订与完善相关制度,势必会给互联网贷款监管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因此,这应该是监管部门发布《通知》的最大用意所在,即通过《通知》的发布将互联网贷款操作中的漏洞全部有效堵塞掉。具体可从此次《通知》最大的两个核心制度亮点,即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和禁止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定中可窥一斑。
《通知》规定了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可谓打蛇打到了“七寸”,让互联网贷款所有环节的运行风险被全部置于有效监管之下。一是在出资比例方面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等于在无形中宣告互联网合作机构“空手套白狼”、用少量资金高杠杆撬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互联网金融机构既要承担盲目扩张贷款的风险,同样也要受到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迫使其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量入为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端正经营理念、营造良性生态发展环境、消除无序市场竞争都将起到有效作用。二是集中度指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一规定将使商业银行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最为重要的是规定将督促商业银行不再不顾资本实力盲目追求互联网贷款规模,树立互联网贷款规模与自身一级资本实力相匹配的经营理念,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限额指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其实是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规模的总量控制指标,能有效消除银行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互联网贷款和将贷款过度集中于互联网贷款的不良倾向,避免了银行因互联网贷款过度膨胀,削弱对其他中小微实体企业的支持。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利于正本清源,有效把住互联网贷款风险的“总闸门”。从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看,《通知》的出台既符合监管当局一贯的监管导向,也符合央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所要求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以及银保监会在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等制度规范。而且,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贷款的实际能力看,禁止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可有效化解互联网贷款管理中的诸多矛盾,有利于地方法人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也利于积极引导各类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推动互联网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
此外,监管机构充分展现监管制度的“宽严相济”原则,既给银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预留了足够的时间,也为银行未来正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作好制度上的铺垫。比如,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同时,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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