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应顺应市场实际需求作出相应修改,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迈上新的台阶。
熊锦秋
2022年12月29日禾盛新材发布公告称,第一大股东深圳中科创持有的公司10.58%的股份(首发后限售股)成功拍卖,若完成过户,深圳中科创将不再是第一大股东,实控人可能发生变更。此前禾盛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由此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公司回复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未来控制权之争罢免董事造成董事会成员结构不稳定。
据禾盛新材公告,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的,继任董事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且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时,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目前,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已由禾盛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下午3点,参与此次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没有在此时点前过户,或将无权与会。
深交所对禾盛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一个关注重点,就是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限定董事会换选比例及董事任职资格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禾盛新材回复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届更换或改选人数及相关比例进行限制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资格的限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且,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类似的修订条款。
在笔者看来,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每届更换或改选人数及相关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非表明公司章程就可以任意约定。假若公司章程对此可任意约定,那么,公司甚至可约定董事会成员无论何时都一成不变且能连选连任,而此类议案在股东大会上也有通过的可能性。推敲起来,这里面存在一些要改进之处。
事实上,公司法规定了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拥有提案权,由此也间接拥有董事提名权,股东行使提名选举董事的正当权利谁也不能任意剥夺。公司章程对董事更换或改选人数及相关比例进行限制,可能限制股东合法行使权利,其实等于还是违反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即使在实践中,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限制董事改选比例,但这并不表明此举就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提名选举董事,将自己的治理意志通过董事的任职行为表达出来,不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变更、控制权是否变更,股东提名选举董事等合法权利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本案禾盛新材董事会之所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每届董事改选比例,其理由是确保公司运营管理的持续性,避免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这的确具有一定合理性,毕竟随意改选董事让外行领导内行,也是公司经营之大忌。
按现行公司法,应是不允许限制每届董事选举更换比例的。笔者建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应完善上市公司董事提名选举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赋予原董事会提名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调和上述矛盾。
经过不断改进,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制度相对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剩下的非独立董事,由原来的董事会班子单独选举出其中三分之一,包括可提名选举具有专业资质的新人员担任,或酝酿选举出留任董事,这个选举与股东大会选举分头进行;原董事会也可放弃行使这个权利。
总之,上市公司治理实践,要求对现行董事提名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赋予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的适当选任权利,法律法规或应顺应市场实际需求作出相应修改,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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