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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动证券市场形成一诺千金氛围

2022-12-16 04: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锦心绣口】

    实控人的承诺,并非说更正就可更正;招股书内容,并非说删除就可删除。

    熊锦秋

    12月13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就实控人更正《招股说明书》中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要求承诺人等作出说明。笔者认为,证券市场应形成一诺千金氛围。

    据公开信息,该公司实控人夫妇由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原因,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不超12.72%公司股份转让给两个儿子,转让价格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8折、且不低于发行价,两个受让方都将成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变化。家庭财产分配不采取赠与等方式、而是有偿转让方式,这个捉摸不透,现在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似乎都难规避限售股税收。

    问题是,当初实控人夫妇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现在想一下子转让远超1%比例的股份,就要违背当初承诺。为此该公司在12月12日发布公告,实控人夫妇将《招股书》中上述承诺内容更正删除。

    实控人的承诺,并非说更正就可更正;招股书内容,并非说删除就可删除。《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了承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的情形,包括政策变化等,本案情形或难归入其列;另外其中还规定了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包括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2017年的减持新规,对协议转让的减持方式并没有规定上限比例,本案实控人夫妇在招股书中承诺90天内协议转让不超1%股份,属于自愿承诺内容。但即便要变更撤销承诺,不是发个公告就可以,而是需要走相关程序,包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时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12月6日实控人夫妇发公告称,拟在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总股本的6%,由于这些额度可能针对市场其它投资者减持、而不用于向家人转让,且实控人夫妇对协议转让又承诺了1%的减持限额,因此通过股票正常转让方式,或难达到家庭财产分配的目的。实控人要分配家庭财产,也可考虑赠与股份等方式进行,股份赠与等形式,或许更符合家庭财产分配的实质,让子女花钱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股份,这反而令人生疑。

    实控人等既然承诺了,最好就按照承诺来,毕竟证券市场的承诺有其重大意义。证券市场有些约定俗成的做法、或者半强制性规定,其实是通过市场主体的承诺来进行。比如大股东在招股书中承诺自公司首发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股票,如果大股东没有这个承诺,显然不能通过证交所或证监会的发审、注册。也就是说,承诺不是市场主体张张嘴就可以的,需要践行落实,或属半法定义务。

    新证券法新增第84条规定,“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被明确为一种证券违法行为,或者说是一种侵权行为。证券市场依靠信息来定价,大股东、实控人等在招股书等做出的承诺信息被投资者所接收,这些承诺信息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甚至对价格具有较大影响,一旦承诺落空,投资者的预期泡汤,招股书等承诺的信披内容,就有可能演化为误导性的虚假陈述,这或许就是对投资者构成侵权的由来。

    目前对市场主体违反承诺的行为,证监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审慎审核其行政许可申请、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但既然“违背承诺”属于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失信行为,那么笔者建议,对于一些违背承诺情形,证监部门也或可予以行政处罚,要上升到违法违规的层面来惩处,有了行政处罚,投资者要对违背承诺行为追究民事赔偿,可能也就方便得多,最起码举证要容易得多,通过强化对违背承诺行为的各方面责任,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形成一诺千金的氛围。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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