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为进一步提升对冲业务操作便利性,提高服务市场的能力,大商所于3月21日发布了《关于优化期货、期权对冲业务的通知》和《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推出同一交易编码下常态化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功能,同时调整会员服务系统期权对冲申请生效时间,相关业务将于2024年3月22日交易时(即3月21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开始生效。
根据通知内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的申请时间为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期权到期日的15:00-15:30;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的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双向期权对冲平仓的申请在撤销前始终保持生效状态;期货对冲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结算报表—成交表”报表成交类型为期货对冲(FC)。
据了解,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大商所一直为客户提供期权行权(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个性化服务,使得客户在期权行权(履约)后,在行权(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范围内,不必对其所持有的同一期货合约买持仓和卖持仓分别下单进行平仓,从而避免了因买卖持仓平仓价格不同可能对客户造成的资金损失。通过本次优化,大商所将对冲类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展,使得客户可以在不进行期权行权(履约)建仓的情况下,委托期货公司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渠道申请对其所持有的同一交易编码下、同一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实现了期货对冲常态化。
此外,之前大商所的对冲业务,除履约后期货对冲申请是长期有效外,期权对冲、行权后期货对冲等其他对冲类业务申请仅在申请当日生效。此次业务优化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渠道提交的期权对冲和期货对冲申请均将长期有效。
考虑到本次业务优化需要增加会员服务系统中“结算报表—成交表”报表的成交类型,大商所在相关通知公告中同时提醒各会员单位需仔细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做好相应业务及技术系统准备,并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编辑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