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张安
11月16日晚间,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评级对应分级分类监管,具有十分明显的联动性和同步性。”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邢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后在评级分类的基础上,对六类不同级别的信托机构要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不同级别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领域和创新资质都会有所不同。”
业务转型权重是一大亮点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至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监管程度越高。
邢成表示,评级结果分为六个级别,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业务转型的权重,这对于当前信托业在新分类监管背景下加速业务转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清晰的政策导向。
《办法》明确,若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等6种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将其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若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监管机构应将其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但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信托公司,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业资深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整体来看,监管评级的核心手段是通过对高风险信托机构给予更多监管,引导信托公司合规展业,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邢成则表示,《办法》体现出旗帜鲜明的“奖优罚劣”原则。根据不同的评级分类标准,监管费用的标准以及缴纳信保基金的标准也是差异化的,这也是《办法》联动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鼓励公司强化资本实力
《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包括: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上述信托业资深专家表示,增加注册资本增调评级的设置,有利于引导股东不断增加对信托公司的资本投入,有利于强化风险承担能力和净资本实力。同时,有助于夯实净资产的真实性和抗风险能力。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增设的两项加分项,特别是增资,传递出监管部门希望信托公司做大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信号。而下调项多为监管部门突出禁止事项,反映了监管对相关事项容忍度的下降。
“此前曾有多家信托公司在风险爆发前的评级很高,背后原因是信托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某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规范和确保信托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有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业务规模较大信的托公司将会投入更多的监管关注,促使其稳健经营。头部信托公司即使评分比较高,需要面对的监管检查也会相对较多,可直接地强化头部公司的受托人责任和合规意识。
邢成认为,总体来看,一方面,《办法》对于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要加强监管,重点监管,贴身监管,使之“大而优”“大而强”;另一方面,鼓励信托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更多的机构逐渐成为“小而美”“专而精”有特色的差异化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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