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俊毅
近期,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有效应用,在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成为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新路径。
8月1日,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由天津信托担任受托人的天津市首单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于7月29日正式成立,委托人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据了解,该信托充分运用信托在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在市政集团的纾困过程中引入服务信托,化解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困境,并通过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等制度优势,为充分挖掘委托人的资产价值提供了缓冲时间,增加了债权人获得偿付的来源,实现了委托人和债权人的共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这是信托公司参与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业务的有益尝试。”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强监管政策环境下,传统融资类信托业务发展受限,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业务不仅切合当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而且能快速提升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更能体现信托的制度优势。不过,相对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信托公司在该类业务方面的市场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仍相对不足,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
其实,这并非风险企业首次引入信托机制参与风险处置。今年4月份,海航集团曾发布消息称,公司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已依法成立,由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组成的联合体担任受托人。
2022年4月份,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三大类及若干小类。
其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按照风险处置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升市场化重组效率。另一类是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这类业务过于小众,《分类通知》明确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定义,对其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展望未来,邢成认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将会是人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此外,信托公司还要综合运用投资、融资等功能,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提供共益债支持,企业重整后可继续帮助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或提供增量资金用于支持重整企业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