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5月19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证券日报社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进入第二天。吉林证监局法制处处长宿晓表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而新《证券法》总结过往有益经验,各项制度都围绕着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样一个理念来设计,为投资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支撑。
四方面强化投保使命担当
宿晓介绍,近年来,吉林证监局坚守初心,强化投资者保护使命担当,辖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效果。
首先,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大投保工作格局。
吉林证监局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牵头处室总揽全局、责任处室协同推进的“全局一盘棋”工作机制,年初集中研究制定投资者保护专项工作方案,围绕关键时间节点和重点内容从细从实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在开展专项活动的同时,更加注重将投保工作与监管要求紧密结合,有效克服了“两张皮”现象,压实市场主体的投保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着力构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投教基地、司法部门和仲裁调解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投保”工作格局。
其次,加大工作力度,加速适当性要求落地。
新《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吉林证监局一方面强化政策解读,以“《证券法》护航维权有保障”为主题,宣传贯彻新《证券法》;以“强化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主题,开展3.15适当性教育宣传;举办“明规则、守底线”“科创设立规则知否”证券从业人员法规知识竞赛,传递监管理念政策,强调“卖者”的适当性要求。
另一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检查督导,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办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壮大投保力量,拓展投教广度深度。
辖区初步建成了辖区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的梯次布局,进一步壮大了专业投保机构力量。一方面指导基地积极开展基础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近年来,四家投教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累计开展各类宣教活动1000余场,服务投资者及社会公众3万余人次。
同时,丰富投教形式内容,四家基地投放“有奖通关”“适当性匹配连连看”小游戏、《投资者的名义》和《新证券法探秘》系列动画片等百余种原创投教产品。开展投教网站云课堂建设及微信订阅号运营,探索投教产品发布新平台。
此外,联合高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校园行”“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投教基地为吉林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10所院校学生授课,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开辟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新道路。
四是化解纠纷矛盾,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系统内率先与投服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引导辖区所期货法人机构签订小额诉调合作协议,通过设立中证吉林调解站、选聘专业调解员、提供公益调解,便利投资者维权;与吉林省高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加强与全省法院系统的诉调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
宿晓介绍,得益于维权渠道畅通、工作机制完善,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调解案中,为170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631万元,开创诉调对接工作先河。近年来,指导吉林调解站调处各类纠纷44起、金额1400余万元,赔偿投资者600万元,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在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凝聚各方合力,共同开创辖区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新局面。”宿晓说。
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系统效益
“新《证券法》新增设的信息披露专章和投资者保护专章,将对资本市场投资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宿晓表示。
对此,她从两方面予以阐述:第一,全面推行注册制,实质就是将审核公司经营状况的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重要信息。
宿晓表示,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夯实、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了自愿披露类型,强化了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和民事责任,多维度构建了完整、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制度贯穿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全过程,必将有助于创造更加透明化、法制化的市场交易环境,有益于投资者科学理性投资。
第二,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维权贵,长期被市场和投资者诟病,也成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堵点。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证券市场历经时间检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符合市场需求的政策安排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弥补了保护投资者制度机制供给不足的问题,增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效能。
对此,宿晓从三方面予以进一步阐述: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其成为证券经营机构一项法定义务,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负有相关举证义务,也就是要举证责任倒置,切实强化了经营机构要“卖者担责”。
二是从倾斜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强制性调解”制度。规定普通投资者申请调解时,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三是为化解证券侵权类纠纷案件,投资者诉讼人数较多、诉讼金额普遍较小、诉讼周期较长,投资者诉讼成本偏高这一难题,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该集体诉讼机制下,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极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可以预见并相信,新《证券法》上述制度的有效运行,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系统效益,实现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证券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心使命。”宿晓说。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一大亮点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宿晓表示,从修改的条文看,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从第180条一直到223条,共44个条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法律威慑不足、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从三方面做了完善。
首先,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倍数,从原来一至五倍上升到一至十倍;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罚款金额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
“较之旧证券法,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证监会将通过更有力更精准的惩处违法行为,彰显法律威慑力,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宿晓说。
其次,是强化“关键主体”追责。考虑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承担事实上的主导、决策作用,新《证券法》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大幅提高罚款幅度的同时,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加重关键主体责任,倒逼上市公司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质量。”宿晓表示。
第三,是完善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增加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规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制度创新,都更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维护。”宿晓说。
她进一步表示,从执法实践看,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危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利于普及价值投资理念,抑制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法律制度层面提高违法成本,在执法层面有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是一线监管部门职责所在,也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宿晓表示,下一步,吉林证监局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证监会决策部署,抓好新《证券法》的学习宣传,用足用好新证券法,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政执法力度,一以贯之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管威慑力,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力量。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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