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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6月3日晚公告称,公司和公司的子公司科菲特近日分别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大安监罚【2018】52号)、(大安监罚【2018】53号)。公司及科菲特分别被处罚款57500元。
公告显示,辉丰股份F30仓库(丙类)储存四氢呋喃,氯乙酰氯、三乙胺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科菲特4#仓库(丙类)储存甲苯,溴苯,四氢呋喃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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